原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马**,被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预借工程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此款于九号公馆**号楼**号楼**号楼封顶时从工程款中由原告直接扣除。自借款至今,被告并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2015年7月2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一建)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该...(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