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与被上诉人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劳**,被上诉人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关于“海宏公司向青海一建已支付的工程款中包括2013年1月7日向案涉项目合作人耿*出借的600万元借款,即海宏公司已将向耿*出借的该款项从工程款中做了扣除”的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于法无据。2013年1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预借工程款人民币6...(本文书还有2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