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案涉陶*砖买卖合同主体的问题。从*、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双方证据来看,瑞丰厂主张与富达公司、苏**之间存在陶*砖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证人康某、汤*、刘*、夏长清证词、富达公司承建的兰西县亚麻产业园工地材料接收员刘*君证词、瑞丰厂出库单、刘*君保管的涉案陶*砖入库单、刘*君所出具的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苏**抗辩工程的实际施...(本文书还有3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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