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豫f×××××小型轿车,沿浚县y010乡道(王**)自南向北行驶至屯子镇姚厂村兄弟洗车行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被害人刘*3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3当场死亡,乘坐人马某1受伤。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3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先行赔付被害人刘*3的近亲属25000元。
事故发生后,摩托车乘车人马某1到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
涉案车辆豫f×××××小型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
2017年度河南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422.27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6848元/年、2...(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