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2018年3月份,被告人贺*文在鹤壁市淇滨区、浚县境内实施多次盗窃。其中: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贺*文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东段张翔宇的泰洁洗衣店,用锯条将卷闸门锯开,盗窃现金约140元。
2.2018年3月17日1时许,贺*文进入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段忠新的凤记雪花酪店实施盗窃,没有盗走任何物品。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贺*文在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闫泽磊的闫记烩面馆,用钳子将门锁撬开,盗窃4瓶白酒。
4.2018年3月19日凌晨,贺*文在浚县黎阳路西段杨*志的原味牛肉汤馆,盗窃电脑主机一台。
5.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贺*文在浚县黎阳路西段李*...(本文书还有1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