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
1、2010年春,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新乡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在新乡日报社退还新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1000万元保证金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嘉亿公司董事长郭*现金50万元。
2、2011年4月份,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新乡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在新乡日报社支付嘉亿公司3000多万元的房款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嘉亿公司董事长郭*为其购买的车牌号为豫a×××××大众途观轿车一辆,价值34.6万元。
3、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新乡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嘉亿公司董事长郭*购物卡5000元、8000元、10000元,共计23000元用于个人使用,并为嘉亿公司与新乡日报社日常业务合作提供帮助。
4、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新乡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江苏盐城盐阜大众报业集团丰*、池*等人现金共计23万元,并为盐阜大众报业集团与新乡日报社的日常合作事项进行资金结算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忠利用其担任新乡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原重庆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任*现金4万元,并为新乡日报社与该公司资金结算提供帮助。
(二)贪污罪。
1、200...(本文书还有5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