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中央广场商业街**号铺中国体育彩票店,以需要购买4000多元香烟为由,将4000多元烟款交给被害人李*某后,乘李*某包装香烟不备之机,用事前准备好的280元散钱将烟款调包后,又将价值人民币4059元的香烟运走。
2、2013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窜至梧州市新兴一路**号对面的东兰商行,谎称要购买4000多元香烟,并将面值为100元的一沓人民币交给被害人颜**放进一只黑色的塑料袋内,后乘颜**清点、包装香烟不备之机,用事前准备好的308元散钱将面值为100元的一沓人民币调包后,又将价值人民币2142元的香烟运走。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批香烟,并发还给被害人颜**。
3、2013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窜至梧州市西江二路鸳江丽港t180号龙鼎茶行,谎称要购...(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