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甲、莫*、陈**、张*等人伙同“昌哥”(另案处理)在梧州市市区内各路段摆设“抽奖”活动,并控制“抽奖”结果,由被告人李**、陈**、傅*、孔*、陈**、李**等人扮演群众参与抽奖并假装中奖,引诱被害人参与抽奖,骗取他人钱财。
1、2013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李*甲、莫*、陈**、张*、李**、孔*、李**、傅*、陈**、陈**等人在本市万秀区大东上路**号灰姑娘服装店对出处,以“抽奖”的形式骗走被害人陈*某人民币现金5400元,后在被害人称要报警后退还给陈*某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甲、莫*、张*、陈**、李**、陈**、傅*、孔*、陈**、梁**(另案处理)、叶**(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新兴菜市哈尔滨老面饼店对出处,以“抽奖”的形式骗走被害人黄**(88岁)人民币现金1600元。
3、2013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甲、莫*、张*、陈**、李**、陈**、傅*、孔*、陈**、...(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