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李**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向昆明中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昆明中院作出(2017)云01执异****号裁定驳回李**的申请。
昆明中院查明,昆明中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5)昆民三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6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0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