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梁**辩称:1、2011年8月24日我与东胜房地产公司、大谈村委会签订的《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的查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东胜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我三项过渡费用。由于东胜房地产公司无故停付过渡费用,致使我村村民上访,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2、东胜房地产公司与大谈村委会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与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我不产生约束力。如果东胜房地产公司认为应由大谈村委会承担责任,可依照《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在支付给我三项过渡费后,依据《合作开发协议书》向大谈村委会另案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3、《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不是审理本案的依据。该方案没有明确合作开发企业,更没有明确合作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大谈村大部分可开发土地已作为东胜房地产公司商品房进行开发用地。东胜房地产公司因此盈利数亿元。按照东胜房地产公司的说法,其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费用和义务,违背了民法中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大谈村委会辩称:1、依据大谈村委会与东胜房地产公司所签《合作开发协议书》和村委会、村民及东胜房地产公司所签《安置补偿协议书》,东胜房地产公司作为有付款义务的相对人,应当支付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2、由于东胜房地产公司未及时...(本文书还有4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