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张**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冀02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是该案的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5月28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号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炼钢产能指标和炼铁产能指标。
另查明,根据《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要求,2018年唐山市确保压减退出钢铁产能500.25万吨,其中包括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压减炼钢产能103万吨。再查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现有炼钢产能指标120万吨,...(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