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8)冀02执异****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青龙满族自治县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冀0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是该案的执行依据,该判决书判令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青龙满族自治县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1323495.6元,并自2013年4月1日起以8132349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后,青龙满族自治县安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5月28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炼钢产能指标和炼铁产...(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