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6年11月**日出生,汉族,原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支行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男,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信贷科职员。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以下简称华兴支行)、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王*、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财产侵权给申...(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