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王**及原审第三人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一审判决认为王**、李**在以其二人为股东的石家庄东华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注销后,仍以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李**提交的证据上没有该公司的印章,也没有股东王**、李**的任何签字,原判仅以李**单方陈述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本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致使李**无法行...(本文书还有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