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广东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昭通中院)(2018)云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由广东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排除妨碍(立即退场)。由于广东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昭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昭通中院作出(2018)云06执****号《执行通知书》,对此,广东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昭通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异议人“若逾期履行,一个月支付迟延履行金30万元”的执行。昭通中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广东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昭通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作出(2018)云0...(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