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2018)云03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曲靖中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正皓商贸有限公司、徐**、徐**、刘**、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范**称,根据(2015)曲中民初字第l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三项确定:在拍卖、变卖被告云南正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徐**、徐**、刘**、范**对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云南正皓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价值5149万元的原煤,不应执行异议申请人名下位于曲靖市××区××花园××单元××室的房产,故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曲靖中院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