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赵*乡穆*村民委员会小梁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小梁庄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梁庄村民组组长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范*,被上诉人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长春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2.裁定谯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梁**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诉梁**是宅基地侵权纠纷,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且赵*乡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宅基地使用权为上诉人,宅基地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驳回起诉错误,上诉人是...(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