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榭花都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主张的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不应全额缴纳,因上诉人对房屋未装修亦未入住,上诉人未享受到被上诉人的服务,被上诉人更换了单元锁的情况下不给上诉人钥匙,并且在电梯上安装电子监控不给上诉人配发磁卡,致使上诉人不能装修入住。参照其他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