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圣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圣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作关系,上诉人仅为被上诉人代缴社保费用而已。2、被上诉人的收入标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并未提供类似职位的其他同事收入作为参考,其提供的材料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
被上诉人安**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不论是从一审被上诉人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还是上诉人企业内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内部的人员调整通知,均可...(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