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云南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的(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执行申请人中国信达云南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申请人中国信达云南公司申请追加云南城港新缕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昆明中院查明,昆明中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昆四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欠款本金4500万元、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7月29日的利息908733.51元;并按年利率12.0375%支付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