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黄**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海骏达公司对原告黄**提出反诉,被告海骏达公司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进行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反诉原告)海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按房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656元;2.判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把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构备案,确保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西梧州市,总楼价403128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6日前将上...(本文书还有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