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被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111号。
本院在审理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创业公司”)与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融投创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北龙城5,89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该裁定过程中,本院查封了龙城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案外人于2018年6月19日对执行龙城公司名下xxx镇xx-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融投创业公司诉龙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投创业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执保字第000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鹿泉区××镇××房产...(本文书还有1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