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丁**为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8)豫1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原审诉讼请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21日为丁**颁发的泌征土补字(1998)****号《关于对丁**补办征地手续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的泌政土补字(1998)****号《批复》作出时间是1998年11月21日,而王**对该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9月7日,其起诉已超过五年法定最长保护期限。且王**与丁**2010年协议转让土地后,才...(本文书还有1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