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男,199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7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杨**、刘**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建筑安装公司)、程**、孙**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增加7741.39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支持发票抬头“杨*娟”的医药费不正确,当时医院没有出具门诊病历且系笔误,已申请医院予以更正。杨**误工费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或受伤前每天110元的工资计算,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刘**、众诚建筑安装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程**、孙**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众诚建筑安装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刘**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