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林某伙同刘*、何*、张*、王**、付**(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沈阳市皇姑区北行千盛商场附近,对在此经营购物卡生意的被害人王*乙和李*使用语言及肢体暴力进行恐吓,并强行向二人勒索保护费各人民币15000元。赃款挥霍。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又以帮助被害人王*乙和李*保住生意为由,再次向被害人王*乙索要人民币8000元,向被害人李*索要人民币13000元。后将勒索的人民币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王*乙。其余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刘*、张*、王**、何*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乙、李*的陈述;证人邓某、吕*的证言;涉案人员付**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认罪、悔罪,敲诈数额较大,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愿意退赃,请法庭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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