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75元、误工费420元、护理费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200元,康复费2000元,合计72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下午,被告在与原告争吵的过程中首先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先到岗子乡卫生院治疗。2017年7月19日,原告到赤峰松山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挫伤。原告住院4天,支出医疗费3775元。
闫**辩称,原告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趁被告不注意,将被告殴打致伤,被告没...(本文书还有2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