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万**立即支付陈**汽配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陈**是个体户,主要经营汽车配件批零、售卖。从2008年开始,万**就陆续从陈**处购买汽车配件。2017年6月21日,陈**向万**催要欠付的货款。双方经核算,万**向陈**出具欠条一份,明确万**欠陈**汽配货款35000元,于2016年9月1日前还清,如逾期未还,则...(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