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谢**、王**、张**、高**、张**、李**、郭*、张**、袁**、王*、张*、刘**、俞**、郑**、范**、魏*与被告河南永阳******、第三人河南华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被告永阳公司辩称:1、本案18原告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与被告之间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合并起诉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形成的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不是新乡市环卫处的职工,无权购买环卫处的团购房;3、原告与华鼎公司未签订过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足额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鼎公司辩称:华鼎公司与环卫处定向开发协议签订时间较早,团购协议签订的时间较晚,2011年、2012年左右才与个人签订认购协议。房屋在2014年7月开始交付,现大部分房屋已经交房,还有部分业主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因华鼎公司与永阳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相关举证、质证情况均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