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柳*县王*婆山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王*婆山森林植物园)、山西省柳*县西王*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王*沟乡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是:王*婆山拥有三千多亩林场,该林场原属于国有林场,横跨两个县城,一半在离石区,一半在柳*县,后林场一部分分给柳*县后林场人员就撤了,归了柳*县原刘*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刘*山乡政府)。因乡政府疏于管理,附近的村民乱砍滥伐,林木破坏严重。刘**、刘**和申请人刘**都是刘*山村村民,想利用王*婆山的优势资源发展农林牧副产品,后经过与乡政府的多次沟通,1996年5月24日刘*山乡政府下发了刘*发【1996】5号关于在该乡成立“柳*龙泉农牧场的决定”。1996年6月1日,刘*山乡政府(甲方)与刘**、申请人刘**、刘**(乙方)签订《关于综合开发治理王*婆山刘*山地段的承包合同》约定:乡属幼林2247亩由乙方维护管理,荒山25亩由乙方开发治理,五孔*窑、三孔*窑、三眼旱井由乙方无偿使用,原西局岔中...(本文书还有4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