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九里回族自治乡笪家湖林牧渔业场(以下简称笪家湖渔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笪家湖渔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确认笪家湖渔场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成立,并责令笪家湖渔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请求驳回笪家湖渔场要求余**腾退笪家湖渔场鱼池及旱地二分场(四至范围:东至抗旱河路边、南至林果二分场生产道边、西至南湖白杨*边、北至南湖交界杉树边)总面积52.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笪家湖渔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地块实施土地征收的时间晚于笪家湖渔场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被诉的《...(本文书还有3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