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因诉被上诉人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6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岳**委托代理人谢**、刘**,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国**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双鸭山市审计局作出双审呈(2010)43号《双鸭山市审计局关于双鸭山市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和双审决(2010)25号《双鸭山市审计局关于岭东区政府2006年至2009年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审计决定》(下称《决定》)。岳**认为《报告》和《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8月25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报告》和《决定》。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以双鸭山审计局作出的《报告》和《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岳**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