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赵**,男,1971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上诉人周**因诉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下称东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5月31日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询问。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耿**、邹*,东风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程*、戴**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于2001年10月27日在佳木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3481.54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佳木斯市××区××委砖木结构面积为32.9㎡的房屋,于2002年1月4日在佳木斯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了东字第2002000037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于2007年搬至前进区居住,该房由其儿子耿**负责管理。2010年7月21日,耿*...(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