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投保事实无异议,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计算得出的总的损失金额减去122,000元再减去6,100元后所得金额乘以30%的计算方式无异议。对于应当理赔的金额中的31,548元支付给原告,剩余金额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的方式无异议。对于损失的具体构成,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同意按照xxx伤残赔偿,20年的计算年限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2017年的城镇赔偿标准即2016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即57,692元计算,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医院的拍片,且其与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调解时是计算了0.88的系数,故被告理赔也应当计算0.88的系数,故被告同意残疾赔偿金的金额为101,918.58元(57,692元*20*10%*0.88),对医疗费24,000元、误工费12,100元、护理费认可1,2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