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驾驶证、行驶证,证明驾驶员及车辆适格;2.保险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3.气象情况材料,证明事发时系暴雨天气;4.短信截屏,证明被告告知原告定损金额为3,000元;
5.照片、维修清单,证明车辆维修金额。
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发生、投保事实、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诉状所述事实均无异议,事发当日为暴雨天气无异议,但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赔范围,不予理赔,发动机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同意赔付。
针对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认为原告车辆因暴雨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被告并未就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