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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中国平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沪01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第一,其对与原告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和保险事故事实等无异议;第二,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不认可原告车辆评估的损失金额,亦不认可评估费,其对原告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7,200元,申请重新评估。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2.事故车施救直赔服务函;3.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4.车辆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

    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认可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但不认可证据3-4的评估结论和维修金额,部分配件未损坏或者无需更换,不认可评估意见书中的15%材料管理费率。

    被告平安保险上海...(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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