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四华废旧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中房建筑工程公司、xx、常德市天润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四华废旧加工厂申请再审称,被征收的520多平方米厂房,未给重建安置和户头安置资格,仅按“农拆”的住宅标准补偿23万多元无依据,严重显失公平,原审认为我方的请求应按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赔偿需行政诉讼是错误的,且厂内71项设备已经双方认可造册原审以无发票、无评估对象,由我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妥。请求本案启动再审,判令第一、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51.275万元;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