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再****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慧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12民再****号第一项;2.支持慧缘公司的一审答辩意见;3.郝*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针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情形,约定了三个违约责任的选项,即:买受人退房、买受人不退房及其他,而买受人仅勾选了买受人退房选项,没有选择另外两个选项。这表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了买受人退房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放弃了在不退房情况下由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