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给被告人李×甲3万元钱,让其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中南家俱城的**栋楼房强行拆除,后李×找到李×乙(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拆除。2013年12月14日21时许,李×乙(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谌×(另案处理),让其组织人进行强制拆迁。2014年12月15日1时左右,谌×组织王××(另案处理)、余××、赵××等七十多人到达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中南家俱城工地,后因故未能实施强拆。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乙再...(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