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金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原告单位司机李*晓将其驾驶的原告单位所有的重型自卸车(车牌号为青a******)停放在湟中县多巴镇新墩十字路口往西约500米处停车场,2012年8月9日,该车辆丢失,后经原告多方寻找,发现该车辆在被告经营的平峡石料加工场运输砂石,原告遂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但被告不予返还。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湟中县公安局报案,2013年12月10日,该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原告该案系经济纠纷,决定不予立案。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但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占有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48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单位司机李*晓拖欠巨秉功...(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