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朱**、水电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理人姜**、毕**,被告朱**、水电安装公司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优先支付原告工资总计人民币142475.3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经济损失76936.66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年利息6%计算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每天经济损失23.42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到2008年期间,原告与原告组织的农民工施工队随被告朱**在石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的杨*水库、长湖镇雨胜村、石林万家欢等...(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