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16日《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写明,其指向的质押合同为天津河北2015年(企质)字第4451-0014号《权利质押合同》,该《权利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天津河北2015年(企贷)字第4451-00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5年12月16日哈尔滨风华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载明其为天津河北2015年(企贷)字第4451-0024号合同进行担...(本文书还有3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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