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耿*因与被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耿*经银行汇款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借款,耿*辩称是给于**偿还了790万元,但该款是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向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又经耿*返还给海宏公司,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耿*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其辩称属实,按照常理借款事实未发生的情况下耿*应当将借条收回,但耿*对借条从2012年9月出具后为何一直被于**持有不能充分解释和说明,亦无证据证明...(本文书还有4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