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市石碣景峰食品厂(以下简称“景峰厂”)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原告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景峰厂是李**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何**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景峰厂,任车间普工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景峰厂为何**投保了社会工伤保险。2012年9月10日,何**在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右手,受伤后何**在石龙博爱医院住院治疗36天,后于2012年11月3日再次入院进行右手食、中、环指近节开放性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治疗,并住院治疗20天,出院医嘱为:1.门诊继续功能锻炼;2.出院带药。2012年9月19日东*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何**的受伤属工伤,2013年5月6日,经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何**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65.73元。何**确认景峰厂提供的2012年2月至2013年...(本文书还有3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