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乌兰察布市万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乌兰察布市万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察哈尔分公司(万邦察哈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万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万邦察哈尔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塞上江南购房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54165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2541653元;4.判令被告赔偿因所购房屋溢价及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自2014年5月24日计算至2018年9月24日的利息损失,共计1438400元;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