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钟**、屈**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修车时间最多一个月,而原告车辆一直在修理厂没有修理,原告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修理费发票,涉嫌造假。原告主张按一年时间计算车辆停运损失不合理,原告主张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亦不合理。鉴定费被告已支付。
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辩称: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限额及项目内依法承担代为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车辆损失,因是原告单方选择的鉴定机构,物价鉴定的价格明显过高;对于停运损失和停车费,不是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拖车费必须要有合法票据,才能承担。具体赔偿方面,首先在交强险限额下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因保险公司已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进行了赔偿,在不超过商业三责险限额前提下,按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文书还有3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