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5年5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乡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根本不清。事实上,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江西贵溪余家乡集镇建设项目”(后称“贵溪罗*生态城别墅”)是分两期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上诉人与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只承建了其中的一期工程和龙虎山国际大酒店主楼、附楼工程。实际上,一期工程和龙虎山国际大酒店主楼、附楼工程早已完工并进行了结算。被上诉人徐**所主张的工程款都是发生在二期工程,而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承建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可见,徐**所主张的工程款明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对这一至关...(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