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高**因与被上诉人正定县立德饲料经销处(以下简称立德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高**支付被上诉人饲料款63,000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饲料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二、上诉人不付款有正当理由,不是主观上恶意拖欠,不应承担未付款63,000元的利息;三、被上诉人就饲料款的问题,找上诉人高**催要,上诉人张*只是在高**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协调,不属于偿还债务的加入者;四、上诉人高**、张*均系单独的养殖户,各自独立经营、独自核算,不是合伙养殖,不是利益共同体。
立德经销处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