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平**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8月10日10时18分许,被告平**驾驶苏l×××××号轿车在丹阳市开发区大力神集团北门50米处(丹访公路)由东往西超车时,与同方向原告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不承担该事故责任。嗣后,由于被告未能赔偿,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损失计97733.17元,并承担本...(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