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晋江灵源永丰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晋江灵源永丰余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陈**与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晋江灵源永丰余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合同》;2.判决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陈**有权对晋江灵源永丰余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工业区6-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灵源字第××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长期与陈**存在借贷关系。2014年8月1日,陈**与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对之前的借款债务进行结算,晋江鸿运彩印有限公司出具借条确认尚欠陈**借款350万元,约定还款期...(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