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胡*诉被告泗阳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剑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9日、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胡*、被告建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胡*诉称,2012年4月2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15、16号商铺**房屋购置后15号商铺一直没有装修,更没有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水电线路,原告仅使用15号商铺存放轮胎等物品。2014年3月8日16时许15号商铺起火,事故经泗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商铺东侧一间即15号商铺靠近中间墙面下方,起火点位于起火部位墙柱下方,起火原因系该部位电源插座故障引发的火灾。原告购房时,明确约定水、电、电话、有限电视管线接到户,由于被告没能向原告提供合格的电器产品,没有提供施工许可证、商品...(本文书还有2026字未显示)